非煤露天矿山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
1、铁路安全距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
(1)第 27 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 10 米,其他铁路为 8 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2 米,其他铁路为 10 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5 米,其他铁路为 12 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 20 米,其他铁路为 15 米。
(2)第 34 条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5外各 1000 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3)第 35 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 200 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2、电力设施安全距离,根据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2022 年 10 月 8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第二次修改)。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①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 千伏为 5 米;35-110 千伏为 10 米;220 千伏为 15 米;500 千伏为 20 米。
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1 千伏以下为 1.0 米;1-10 千伏为 1.5 米;25 千伏为 3.0 米;110 千伏为 4.0 米;220 千伏为 5.0 米;500千伏为 8.5 米。
③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或者孤垂情况下,距树木、竹子的安全距离:35-110 千伏,水平距离为 3.5 米,垂直距离为 4.0 米;220 千伏,水平距离为 4.0 米,垂直距离为 4.5 米;500 千伏,水平距离为 7.0 米,垂直距离为 7.0 米。
(2)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① 10-35 千伏电力设施周围 300 米;110-220 千伏电力设施周围 400米;500 千伏电力设施周围 500 米。
②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 200 米;5 万千6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 300 米;30 万千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500 米;火电厂电力设施周围 300 米。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3、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安全距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 2011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1)第 11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 20 米;
(二)省道不少于 15 米;
(三)县道不少于 10 米;
(四)乡道不少于 5 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2)第 14 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 50 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 20 米。
(3)第 17 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50 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4)第 18 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
(5)第 19 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6)第 20 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3000 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2000 米;8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1000 米。
第 21 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500 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4、爆破安全距离
大、中型矿山(即年生产规模 50 万吨以上)爆破安全距离和相邻矿山矿区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适用《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 13.6“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的有关规定。(露天深孔爆破爆破安全距离根据具体设计确定,①破碎大块矿岩(二次破碎):400 米;②浅眼爆破:200 米,在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米;③浅眼药壶爆破:300 米;④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 200 米;⑤峒室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 300 米;⑥各种设备的避炮距离:正前方为 100 米,侧面 70 米,背面为 50 米。)
5、相邻矿山安全距离
根据第 39 号令第十二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65 号)的规定。拟划定的矿区范围须与周边小型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矿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 300 米。
6、周边生产生活设施安全距离
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以下简称第 39 号令)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周边 300 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7、矿山变电所安全距离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6.1.1 条,主变电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
8、矿山内部建构筑物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1.5 条,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
——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
9、矿山机制砂骨料线
根据《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1186-2016》4.2.2 条,机制砂石骨料工厂严禁布置在矿山爆破危险区范围内。其中矿山如采用爆破方式开采,需满足以上所有距离的要求。如采用机械方式开采,需满足铁路安全距离 1000 米,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安全距离 100 米,相邻矿山安全距离 300 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