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常识
1、非煤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2、矿山机电负责人要严把机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关,每季度要对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
3、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5、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标明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条件。
6、矿山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在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矿山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监察局湖南局。
8、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班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9、矿山企业要以贯彻落实“一会三卡”制度,即安全生产班前会、岗位安全检查卡、安全作业卡、应急处置卡。
10、生产单位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制定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公示牌、安全管理人员公示牌,并在建设项目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12、矿山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全面排查在用机电设备设施,凡纳入矿山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设施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一律不得入井使用。
13、矿山从业人员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可以安排上岗作业。
14、无作业、无贯穿风流采场、独头,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15、露天矿山应选派专人负责边坡的管理工作,发现边坡有塌滑征兆时,有权停止采剥作业。
16、露天矿山设置安全平台,以保证最终边帮的稳定性和下部水平的安全,其宽度一般为台阶高度的三分之一。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8、对露天矿山开采的规定,正确的是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空洞。
19、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 倍。
20、露天矿山边界上2m 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 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21、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 3 倍的距离,且不小于 50m。
22、露天矿山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23、排土场重车卸载时的倒车速度不得大于 5km/h。
24、距坠落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人员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25、露天矿山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20 米,分层数不得超过 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60 米。
26、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27、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制度。每 5 年至少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28、露天矿山工程包括剥离工程和采矿工程。
29、露天矿山的生产系统一般可以划分为地面生产系统、采场生产系统及排土场生产系统等三大部分。
30、对有运输道路、布置设备和设施的边坡,必须确保边坡稳定。
31、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
32、露天矿山要坚持分层分台阶、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
33、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34、根据《湖南省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非煤矿山 10 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六严禁、三严格”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于每月 25 日前将重大问题隐患报属地应急部门,建立重大问题隐患台账。
35、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6、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人员应当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3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8、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制为基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人员行为, 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39、设备检查就是对工作性能进行检查,必须对设备的安全性能和零部件磨损情况进行检查。
4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企业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企业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
42、矿山各种机电设备都应编号,建立台账或卡片。
43、在采石场,冰雪和多雨季节等道路较滑时,运输车辆应有防滑措施,如果防滑效果好,不可以拖挂其他车辆。
44、加强矿山安全监管、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45、动火期间距离 30 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46、在动火点 10 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47、沿铁中线 25 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烽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4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离不应少于 5 米,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49、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级别按照同时作业人数或危及人数划分:10人以上的为重大风险、3 人以上至 10 人以下较大风险、1 人以上至 3 人以下一般风险、1 人以下低风险。